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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 资 指 南

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步伐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开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
 第二条  入区投资的工业企业,在一定时间内,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的一定幅度,由县财政预算安排,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,通过开发区管委会给予扶持和奖励。具体标准为:


项目类型 起始日期 计算依据 所得税奖励标准 增值税(25%)
奖励标准
年限 额度 年限 额度
一般性工业项目 取得首笔收入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3 100% 3 32%
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取得首笔收入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前3年全额奖励
后3年减半奖励
4 32%
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6 100% 5 32%
产品出口企业 认定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6 100% 5 32%
外商投资企业   县财政所得部分 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或全额奖励,后3年减半征收或奖励 取得首笔收入起5年 32%

第三条  入区企业按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基准地价(达到通路、通水、通电、通邮、排水、排污、宽带、有线电视,场地平整)为100元/m2;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核定。

 第四条 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,根据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,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交付的总地价款按不同比例给予扶持奖励,扶持奖励后的地价不含农业土地开发资金、契税、勘测定界费、评估费、证书工本费、变更登记费。具体比例为:

投资强度
(万元/亩)
扶持比例 扶持后地价
(万元/亩)
备 注
25—30 16% 5.6 含25万元/亩
30—35 23.5% 5.1 含30万元/亩
35—40 35.5% 4.3 含35万元/亩
40—45 52% 3.2 含40万元/亩
45—50 70% 2 含45万元/亩
50以上 85% 1 含50万元/亩

第五条   工业项目用地,也可根据企业自取得首笔经营收入之日起2年内实现的税收情况,享受扶持奖励地价。对年实现税收4-5万元/亩的,扶持后地价为2万元/亩;年实现税收5万元及以上/亩的,扶持后地价为1万元/亩。

享受扶持奖励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使用权人不再兴办工业项目时,由政府按实际取得成本有偿收回。

 

第六条 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、县直有关部门进行测算核定,开发区管委会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统一结算。企业投产前的一次性规费一律免收;投产后的经常性规费,前3年免收,以后每年按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。严禁任何部门到开发区企业收取任何费用。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收费、有偿服务收费,一律执行最低标准,或协商确定。

 

第七条  新建、扩建、技改项目的立项、登记、审批等前期手续和各项证件,入区企业在提交有关法定文件后的一切手续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提供“一站式”服务;其它方面的有关要求也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办理。

 

第八条  本办法未尽事宜,可实行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,协商解决。

 

第九条  本县范围内其他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。

 

第十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来开发区投资兴业的法人、其他组织和个人。

 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由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
 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霍山县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》(霍政[2002]88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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