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步伐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开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入区投资的工业企业,在一定时间内,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的一定幅度,由县财政预算安排,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,通过开发区管委会给予扶持和奖励。具体标准为:
项目类型 |
起始日期 |
计算依据 |
所得税奖励标准 |
增值税(25%)
奖励标准 |
年限 |
额度 |
年限 |
额度 |
一般性工业项目 |
取得首笔收入之日 |
县财政所得部分 |
3 |
100% |
3 |
32% |
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|
取得首笔收入之日 |
县财政所得部分 |
前3年全额奖励
后3年减半奖励 |
4 |
32% |
高新技术企业 |
认定之日 |
县财政所得部分 |
6 |
100% |
5 |
32% |
产品出口企业 |
认定之日 |
县财政所得部分 |
6 |
100% |
5 |
32% |
外商投资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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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财政所得部分 |
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或全额奖励,后3年减半征收或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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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首笔收入起5年 |
32% |
第三条 入区企业按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基准地价(达到通路、通水、通电、通邮、排水、排污、宽带、有线电视,场地平整)为100元/m2;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核定。
第四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,根据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,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交付的总地价款按不同比例给予扶持奖励,扶持奖励后的地价不含农业土地开发资金、契税、勘测定界费、评估费、证书工本费、变更登记费。具体比例为:
投资强度
(万元/亩) |
扶持比例 |
扶持后地价
(万元/亩) |
备 注 |
25—30 |
16% |
5.6 |
含25万元/亩 |
30—35 |
23.5% |
5.1 |
含30万元/亩 |
35—40 |
35.5% |
4.3 |
含35万元/亩 |
40—45 |
52% |
3.2 |
含40万元/亩 |
45—50 |
70% |
2 |
含45万元/亩 |
50以上 |
85% |
1 |
含50万元/亩 |
第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,也可根据企业自取得首笔经营收入之日起2年内实现的税收情况,享受扶持奖励地价。对年实现税收4-5万元/亩的,扶持后地价为2万元/亩;年实现税收5万元及以上/亩的,扶持后地价为1万元/亩。
享受扶持奖励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使用权人不再兴办工业项目时,由政府按实际取得成本有偿收回。
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、县直有关部门进行测算核定,开发区管委会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统一结算。企业投产前的一次性规费一律免收;投产后的经常性规费,前3年免收,以后每年按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。严禁任何部门到开发区企业收取任何费用。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收费、有偿服务收费,一律执行最低标准,或协商确定。
第七条 新建、扩建、技改项目的立项、登记、审批等前期手续和各项证件,入区企业在提交有关法定文件后的一切手续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提供“一站式”服务;其它方面的有关要求也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办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可实行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,协商解决。
第九条 本县范围内其他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。
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来开发区投资兴业的法人、其他组织和个人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霍山县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》(霍政[2002]88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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